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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2025-04-30 2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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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型机械行业一直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尤其是近年来,为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国家制定了多项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大力推动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和发展,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5年经济工作时,提到“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积极运用数字技术和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部署,为企业发展带来政策利好。从行业形势看,重型机械行业正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预期稳步提升,技术创新与政策支持为行业注入动力,行业产能结构和市场结构将不断得到优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准备;对于其他应收款,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各类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预期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2万股,回购价格为1.38元/股;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22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96.16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185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1,125.954万股,回购价格为1.38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36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270.213万股,回购价格为1.23元/股。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415.367万股。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2万股,回购价格为1.38元/股;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22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96.16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185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1,125.954万股,回购价格为1.38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36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270.213万股,回购价格为1.23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361,256,840股减少至3,347,103,17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3,361,256,840元减少至3,347,103,170元。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 2022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太原重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太原重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太原重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由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晋国资运营函〔2022〕263号),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则同意《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6%。”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5〕第0027号】,公司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22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96.16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185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1,125.954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36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270.213万股。

  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2万股,回购价格为1.38元/股;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共22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96.16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185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1,125.954万股,回购价格为1.38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36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270.213万股,回购价格为1.23元/股。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415.367万股。